用人單位應當如何支付
員工病假工資?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
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
由企業按有關規定
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請病假影響年休假嗎?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所以,是否能享受當年的年休假,要根據累計工作年限和請病假的時間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