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來帶大家了解
勞動合同應簽未簽
可能面臨哪些法律風險?
何種情況下
勞動者可以獲得二倍工資賠償?
Q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能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該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上述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不利后果原則上由用人單位負擔,其立法目的在于敦促負有用工管理職能且處于優勢地位的用人單位及時、妥善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Q
勞動者無合理理由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怎么辦?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上述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合法、無責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為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問題上提供了行為規則指引:用人單位繼續用工的,應當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落實該規定能夠有效避免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帶來的風險。
Q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有權因為對方提供的書面勞動合同內容與雙方約定不一致而拒絕簽訂嗎?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該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根據以上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必備的合同條款,合同內容應當如實體現雙方的合意,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否則對方有權拒絕簽訂該勞動合同,并有權與對方就合同條款的確定進一步進行磋商。反復磋商仍不能就簽訂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及時終止勞動關系。
Q
因勞動者過錯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責任嗎?
A
完全忽視勞動者對未訂立勞動合同是否存在過錯而認定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可能造成顯失公平的情形。
故在特殊情形下,確因勞動者過錯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比如勞動者屬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人員,其職責范圍包括管理訂立勞動合同內容的,因其自身原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責任。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此情形下,應當由用人單位對因勞動者過錯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的,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Q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獲得二倍工資以及二倍工資的最長期限是多少?
A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所以,可以獲得二倍工資的最長期限是十一個月,從建立勞動關系滿一個月后的次日起開始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