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事項,
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根據《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第十條規定,仲裁裁決涉及下列事項,對單項裁決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一)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
(二)停工留薪期工資或者病假工資;
(三)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
(四)工傷醫療費;
(五)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
(六)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第二倍工資;
(八)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
(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十)其他勞動報酬、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